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与被告杭州大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焱公司)、爱编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微播视界公司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提供针对抖音的刷量服务(包括视频播放量、用户粉丝量、直播间人气)。申请人微播视界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提供的保额为450万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2023年3月3日举行了听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微播视界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大焱公司提供针对抖音的刷量服务(包括视频播放量、用户粉丝量、直播间人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大焱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微播视界公司系“抖音”APP的运营者。大焱公司系“轻抖”产品(包括“qingdou.vip、qdou.xyz、qingdou.top、qingdouyin.com、qdou.top、qingtok.vip、qingdouvip.vip、qingtok.xyz、qingtok.net、keytok.vip、qingdouvip.cn、qingtok.cn、qingtok.top、qingdouvip.top、qingdouvip.net、keytok.top、qingdouvip.xyz”网站、“轻抖”APP、“轻抖”小程序、“轻抖”、“轻抖去水印”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轻抖课堂”、“轻抖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实际经营者,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二者皆为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均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主体。
首先,申请人享有对涉案数据的竞争利益。
抖音系微播视界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是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微播视界公司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及《抖音社区自律公约》中对于数据作弊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约定。微播视界公司对其通过良好运营投入产生的真实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抖音用户粉丝数等数据及产品生态环境和商业模式,该些数据的真实性成为其提供抖音公共服务及开发衍生产品的重要基础,整体能够为微播视界公司带来竞争优势,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微播视界公司就以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抖音用户粉丝数为代表的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音产品的运营及开发利用该些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予以保护。
其次,被申请人大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
大焱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人抖音短视频软件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大焱公司违反抖音用户协议和抖音自律公约,通过其开发运营的“轻抖”系列产品,组织用户发布和完成“涨粉”“引流”“互关车”“互助房”等任务,并在其中抽取佣金,对抖音账号及视频数据进行规模化操作,达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等目标,对抖音产品的正常运行和精准分发机制造成干扰、妨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大。故申请人要求大焱公司立即停止提供针对抖音的刷量服务(包括视频播放量、用户粉丝量、直播间人气),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曾于2022年3月2日向大焱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于2022年3月7日前即停止所有对原告的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研发、提供适用于抖音平台的“轻抖”“轻草”APP,立即停止已提供的前述APP的现有功能及运行;2.立即停止通过官网1(http://www.qdou.top/)、官网2(http://www.qingdouyin.com/)、官网3(http://www.qdou.xyz/)、官网4(http://www.qingdou.top/)、官网5(http://www.qdou.vip/)、微信小程序“轻抖”“去水印上轻抖”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提供针对抖音平台刷量、去水印等服务;3.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轻抖”“轻抖去水印”“轻抖官方”、微信视频号“轻抖”等平台发布与提供前述服务相关的宣传信息、文章;4.立即变更官网2(http://www.qingdouyin.com/)的域名主体部分,变更后的域名不得含有“douyin”字样。”,在申请人同年4月11日至7月27日公证时,涉案行为仍持续存在;
其次,2023年2月20日,通过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亮之前注册的账号登录“轻抖”APP,仅显示“互助房”功能;同日,通过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之前注册的账号登录“轻抖”APP,显示有“涨粉”“引流”“互关车”“互助房”功能;次日即2023年2月21日,未登录状态浏览“轻抖”APP仅显示“互助房”功能,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之前注册的账号登录“轻抖”APP,同样显示有“涨粉”“引流”“互关车”“互助房”功能;2023年3月3日上午举行听证时,本院使用2.9.7.0与2.9.6.0版本号的“轻抖”APP、不同手机型号登录之前注册的轻抖账号“EFNMA6”,仍可使用“涨粉”“引流”“互关车”“互助房”功能,而当庭新注册的轻抖账号登录“轻抖”APP或未登录状态,仅显示“互助房”功能。可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停止涉案行为的通知后,不仅未停止涉案行为,且通过对不同账号提供不同功能的方式阻碍申请人取证,存在主观恶意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现有证据显示,“轻抖”APP在多家应用市场上架产品,2023年2月21日,通过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之前注册的账号登录“轻抖”APP,显示“涨粉/有偿关注2710.9万参与;互关/抱团取暖1168.6万参与;引流/拉人破播1912.1万参与;互助515.5万人在抱团”;2023年3月3日上午听证时,通过账号为“EFNMA6”登录轻抖APP,显示“涨粉/有偿关注2766.6万参与;互关/抱团取暖1198.7万参与;引流/拉人破播1958.6万参与;互助552.2万人在抱团”,相隔十日即有数据明显差异,随着该软件使用量的增多,如不及时制止涉案行为可能使涉案行为的规模和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最后,该种破坏申请人数据真实性的行为极有可能因此使申请人的竞争受到不可估量的打击和损害。
综上,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如前所述,由于涉案数据的体量庞大、不断更新,且互联网的传播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因此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不可控的。而对被申请人而言,本案行为保全措施仅是要求其立即停止提供针对抖音的刷量服务(包括视频播放量、用户粉丝量、直播间人气),并未要求其停止整个网站、产品的运行,亦未禁止其在合法正当的前提下运营其产品,故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其造成不当损害。此外,本院已经责令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即使造成损害,也能够为被申请人提供相应保障。因此,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另外,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在本案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由于涉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大,如不及时制止,可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抖音用户利益,进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本院确定本案行为保全措施截止时间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本争议裁判生效之日止。
综上,微播视界公司申请对大焱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大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针对抖音的刷量服务(包括视频播放量、用户粉丝量、直播间人气)。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淑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王艺舒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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